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日前,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一要严格落实相关防控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健康监测和出入管理,落实员工个人防护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二要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三要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低风险地区及时取消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四要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和重大项目开复工等问题。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产保供,全面恢复农贸市场经营。五要推动服务业复工复市。低风险地区通过预约、分流限流等控制人员密度。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等暂不恢复。完善物流快递业相关防控措施,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配送。六要做好客运恢复和返岗服务。低风险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入境人员除外),不得再设置障碍。在有效防控前提下,全面恢复城乡道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人员可不实施上岗前隔离。七要加强交通秩序保障。做好离鄂离汉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交通秩序保障,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恢复进出湖北省和武汉市的道路、水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严格入境人员车辆管理,统筹做好外防输入和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工作。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做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指南》要求,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洁消毒等事项。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各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在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单位或厂区前进行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延期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印发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延期。根据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两部门:
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近日,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
要集中清理整顿各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发布涉及劳动者户籍、居住地及治愈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等与疫情相关的歧视性招聘信息等。各地区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结束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的要求,自行确定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时间。
海关总署:
将对部分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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